六、建築基地申請設置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者,其 代金之計算為申請基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十七點八乘以當時土地公告 現值加四成,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繳納。 前項申請設置者,未來該基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須回饋者,該已繳 納之代金得予抵扣。 一宗基地內為多幢或多棟建築設計,僅單棟申請設置或變更為第一項 之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使用者,其第一項繳納代金,應再乘以申請變 更樓地板面積占原申請建照整宗基地之總樓地板面積比計之。 前項申請變更樓地板面積,以該棟申請作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使用之 總樓地板面積加地下層共用之樓地板面積後,乘以申請作旅館使用之 容積樓地板面積占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比,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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