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申請集合攤販營業許可,經本處審核通過者,由本處核發營業許可文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營業地點。三、營業時間。四、攤販名冊。五、營業項目。六、攤位設置方式。七、許可期間。八、其他相關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之變更,應事先報經本處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