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執行機關辦理合作開發時,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及本府獲分配 權利價值,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 法令查估,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L%=LV∕(LV+BC) SG=S×L% L%:本府獲分配比率。 LV:市有非公用土地價值。 BC:廠商投入開發總工程費。 SG: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 S: 開發後房地總價值。 前項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及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應以市有非 公用土地獨立開發為評估原則。但市有非公用土地屬持分土地或合作 開發基地包含毗鄰土地者,應以合作開發基地為評估範圍,並依市有 非公用土地占合作開發基地之價值貢獻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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