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金融機構融資收入。三、經核定之本府管理使用財產作價收入。四、財產權利金、租金、使用補償金等收入。五、財產處分及有償撥用收入。六、本基金孳息收入。七、容積移轉折繳代金收入。八、其他收入。前項第七款收入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