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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2 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
第 3 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基準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 減徵應納地價稅百分之八十及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