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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27 條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基本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及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年租金率。前項年租金率,基地為百分之五,建築物為百分之十。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採短期出租者,基地之年租金率為百分之七,建築物之年租金率為百分之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