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或處分計畫者,得由管理機關辦理標租。但有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情形者,得分別逕予出租及短期出租。
第 22 條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供短期出租者,以舉辦公益、展覽、展售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臨時性使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