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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5 條
(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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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因政策需要 ,執行機關得簽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專案提供設定地 上權予特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