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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10
十、各機關已解繳市庫存款戶之收入,依法令規定或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 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部分或全部者,應由各該機關辦 理收入退還。 前項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