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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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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有不動產參加民間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 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 起,應停止受理申請新承租案或承購案。已受理之承購案,除已完 成繳款者外,應註銷之;已受理之新承租案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 定前,得繼續辦理至結案。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新承租案 仍未辦理結案者,應註銷之。 前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失效、撤銷或事業計畫因撤銷、撤回、駁回 者,得恢復受理申請新承租案或承購案。 依本點規定受理之申請承購案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依第 六點規定辦理之標售案,其有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 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
第 6 條
六、市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 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並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者,市有不動產得於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以標售 方式處理。 前項標售,應予公告,且應載明標售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相關事 宜。 市有不動產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三次標售仍未標脫,須參加都市更新事 業者,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但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且經都市 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而仍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並符合第一 項規定時,得重新辦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