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回饋地區,其範圍如下:一、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別:(一)殯儀館所在之板橋區新海里、火化場所在之三峽區溪北里。(二)殯儀館基地於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板橋區之里別(如附表一)。(三)火化場基地周圍一千六百二十公尺範圍內之里別(如附表二)。二、納骨塔基地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里。但納骨塔櫃位總量大於所在區 人口總數,得全區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