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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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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內部具有生活所需基礎設備及適度 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者,於申請門牌時,現住人應以 地面樓層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申請門牌初編,並編釘為鄰近合法建築 物門牌之附號;鄰近無門牌號次,得依其實際坐落位置,暫編依序門 牌之附號。 前項門牌不得申請增編、併編,且初編後應通報所轄稅捐機關。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地面樓層初編門牌,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二)建築物坐落位置地段號。(三)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經公證土地租賃契約書。其承租公有地者,應取 得管理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共有土地,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文件。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人數不予計算。但公同共有土地,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取得 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之文件。(四)申請人確有居住事實且建築物為其所有或承租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