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13 條
違反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戶所得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於十五日內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拆除並收取代履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