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其新生兒應於本市辦理出生或初 設戶籍登記,並於新生兒出生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且至申請時 母或父及新生兒仍設籍本市:(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以上。(二)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未滿十個月,於申請時已持續設籍本市累計 十個月以上。(三)已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四)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 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生育獎勵金之申請 資格準用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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