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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 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 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