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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4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緊急應變計畫執行。二、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或 方式之規定。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 接之區域。四、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設施停 用、排放紀錄製作或備查之規定。五、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海洋污染防治計畫執行。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或設施 停用備查之規定。七、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 或污染防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