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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7 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應使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用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一、補助獎勵回收系統。二、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三、依第十八條第五項執行稽核認證費用。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第 45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