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應回收廢棄物,指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之影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廢棄 物:(一)不易清除處理。(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前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第一項第一款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第二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指定及前項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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