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 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或再利用之規定;或同條第二 項之分類、貯存、排出規定。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動力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但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或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違反該規定者,車輛所有人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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