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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0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