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2 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製造、進口或販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