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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 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輸入之健康食品,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第一項規範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健康食品與其容器及包裝,應符合衛生之要求;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七、核准之功效。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