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 29 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