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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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藥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24 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