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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