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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災害。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規定。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四、故意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或第二十二條之二第 一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四、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或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按次處罰。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 4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 項後段、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 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 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 51-1 條
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其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