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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7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