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條
(罰則)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 69 條
(停業處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