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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77 條
(罰則)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9-1 條
(罰則)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