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下列公司所有:(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二)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 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 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 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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