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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鐵路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第 57 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及場、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鐵路非電化區間基於民眾通行、疏散人潮、發展觀光或其他特殊需求,經鐵路機構另行公告之範圍,不在此限。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鐵路機構依第二項但書規定公告前,應檢具原因、範圍、時段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時,亦同。
第 64 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