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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4 條
(停車場財源籌措之方法)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二、上級政府補助。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十、基金之孳息收入。十一、其他收入。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