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應具備之標示設施)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第 27-1 條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