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40 條
(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之處罰)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或報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