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停車場費率標準之依據)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第 37 條
(收費標準或收費方式未經報備之處罰)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