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0 條
(公開發行新股之禁止)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 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