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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50-1 條
(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免徵)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 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