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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