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7-3 條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 為限。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第八條第一項經 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為之。但涉及跨境款項清算者, 得以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