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45 條
(法定承兌期限)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