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 8 條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 9 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