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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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36 條
(複保險之通知)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