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第 16 條
(預算之種類)預算分左列各種︰一、總預算。二、單位預算。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四、附屬單位預算。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