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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8 條
(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國境外國有財產處分之限制)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