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