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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二、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輔導諮 商、轉介及轉銜服務。三、提供學校輔導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轉介服務。四、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 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五、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六、支援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七、進行輔導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八、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及督導工作,並得協助主管機關 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及研習工作。九、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十、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之規劃及推動。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配置主管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行政人力;主管人員應由學校主管機關遴選具輔導專業專長者擔任。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人員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提升專業及任職意願,同時提供學生完備之輔導諮商管道,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寬列預算,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並調整運行策略,以符本項意旨。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科 醫師。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三、教育行政人員。四、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六、家長代表。七、學生代表。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 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