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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56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 機關負擔。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