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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4-1 條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9 條
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於檢察官偵辦前條之案件時適用之。犯前條之罪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前段所定之智慧財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