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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94 條
(準備房屋之建築及其租金之限制)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第 97 條
(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