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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31 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未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 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 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規定。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 拒絕調查。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 調查。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八、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